杭州亚运会查处18起侵权案,中国体育知识产权立法缺失尴尬了谁?

文 / 付政浩 来源于 体育大生意 2020-04-25 08:15:36
此番杭州亚组委查处的这18起侵权案例可以具体分为: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不实报道这四种类型。
杭州亚运会查处18起侵权案,中国体育知识产权立法缺失尴尬了谁?

近日,杭州亚组委对外宣布,2019年至今,已查处18起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案件并陆续对外公布。具体案例有:某浙江当地的大学擅自在图书封面使用亚运相关标志侵害特殊标志专用权、某公司自称为亚组委提供空气治理服务并进行广告宣传、某网站擅自销售亚运会活动电子版海报、某网上店家擅自印制亚运会会徽图案的T恤衫进行售卖、某些机构借亚运会名义组织特训营、拍摄微电影等。

在这其中,最令人哭笑不得的就是某些商家居然在某购物网上出售印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杭州亚运会吉祥物的T恤衫,这简直是自己往枪口上撞,花样作死。如你所知,阿里巴巴是杭州亚运会信息技术集成和云服务类别官方合作伙伴,但某些商家居然在某购物网站上公开出售印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杭州亚运会吉祥物的T恤衫,结果自然是分分钟被勒令下架并遭到处罚。针对这一现象,杭州亚组委与阿里系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建立了常态维权工作机制,阿里系购物平台设置了前段审查机制,共同打击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要知道,在亚运知识产权侵犯案件查处中,如果只是因为企业不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单纯处于喜迎亚运会的初衷进行宣传,从而出现了非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相关机构只会对其进行劝诫,要求其主动拆除侵权广告、销毁侵权宣传资料。而列入典型案例的则往往性质相对严重、案件比较具有行业代表性。此番杭州亚组委查处的这18起侵权案例可以具体分为: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不实报道这四种类型。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2010年广州亚运会时总共查处145件侵权案件,但大多集中在2010年1-9月份。而如今,距离杭州亚运会举办还有足足两年时间,就已出现了18起典型侵权案例,这说明当前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局势更加复杂多变,侵权时间出现前置化趋势。考虑到浙江有不少小商品生产和销售商家,而亚运会侵权的一大重灾区就是赛事特许商品,具体而言分为“标志产品”、“专用产品”、“推荐产品”这三种,以2014年南京青奥会为例,当时的特许商品共有三种14大类38小类。所以,可以预见到,未来杭州亚组委所需要面对的侵权种类和方式会更加复杂多变。

为什么距离杭州亚运会还有两年时间就出现这么多起典型侵权案件?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前我国没有独立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例。遇到体育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时,相关法院在进行司法实践时只能从《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 等通用法律中逐字逐句寻找可以援引的零星文字,处罚力度太小,而体育属于特殊行业。

涉及到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时,我国只在奥运会层面曾在2001年专门制订过《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地方条例),以及在2002年出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家法规),但亚运会层面尚未有这一级别的立法。当亚运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尚且没有可以精准援引的法律法规时,普通社会机构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然可想而知,至于体育版权案件经常只能生搬硬套《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处罚额度非常低),更只能是一桩谁遇到谁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

我国体育立法成果少,杭州可效仿广州亚运会推进地方立法

涉及到亚运会、全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我国主要是援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虽然《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出台于1996年,距今已经过去24年之久,很多条款已经陈旧过期,但仍是我国现今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最为相近的法规。

我国目前体育领域的立法成果比较少且法律地位比较低。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我国体育领域只有1部法律、7个国家法规、34个国家文件、32个部委规章、178个规范性文件。显然,我国体育领域的立法成果不仅数量少、法律地位低(只有一部《体育法》),而且更令人遗憾的是,上述的所有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没有一款是专门针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

正是基于这种尴尬的现状,在筹办2010广州亚运会期间,广东省和广州市决定加强地方立法,相继出台了《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广州市工商局亚运标志和商标保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这些地方法规和办法。此外,广州亚运会组委会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合作,最终推动知识产权局、中央外宣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体育总局、高检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2010年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所以,对于杭州亚组委而言,可以效仿广州亚组委,一方面积极推动地方立法,让浙江省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杭州亚运会相关保护条例,另一方面,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多部委联合印发针对杭州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据体育大生意了解,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已经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其中就明确要求,“着力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杭州亚运会的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

此前,杭州亚组委已对亚运会会徽、口号、名称、吉祥物等知识产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著作权登记等保护,并就亚运会官网域名及近似域名进行了注册。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公告。

下一步,杭州亚组委还将对会歌、火炬等亚运会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据公开资料显示,广州亚运会时期曾登记保护会徽、吉祥物等知识产权160项。其中1件会徽标志和1件吉祥物标志还分别在日本、美国、中国台湾等16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境外商标注册。一经对比,杭州亚组委后续还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做。

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美国体育产业腾飞,中国可加急出台部委文件

如前文所言,我国针对奥运会曾在2001年出台《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2002年出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亚运会则可以由举办地进行地方立法,但现实却是,这两类国际大赛在我国并不经常举办。而真正经常遭遇体育知识产权侵权的还是普通社会机构尤其是民营企业,但在这方面,我国却迟迟没有进行相关的立法,甚至没有独立和明确的条例和文件出台。

整体来看,我国体育领域的立法成果不仅法律地位低(只有一部《体育法》),而且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迄今所有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条文。这导致,现今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最为相近的法律条例是1996年出台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除了陈旧过时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它明文保护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体育活动。

要知道,随着我国取消赛事审批权,大量社会机构举办的赛事已无需进行审批。根据2020年5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体育赛事办法》显示,只有国际赛事、全运会以及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项目需要审批外,其余赛事无需审批。所以,在赛事审批权取消后,这些社会机构举办的赛事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是否还能获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保护,目前单纯从文字层面无法获得准确的答案。

另外,迄今为止,明确提及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国家级文件只有国办在2019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六款提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化运营。建立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完善评估制度。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但也没有任何具体的立法迹象。

而国家体育总局目前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计划安排是:“除了推动《体育法》修订外,推动《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力争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或研究起草部门规章《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显然,短期内并无针对体育知识产权的立法计划。

纵观国际体育领域,体育知识产权立法往往会放在体育立法的首要位置。毕竟,高度发达的体育组织最终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体育知识产权授权费。正是基于此,国际奥委会当年才不辞劳苦与各国政府反复谈判,就是为了让所有国家都承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

最终,在1981年在内罗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上通过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所有奥林匹克会员国均承诺对奥运五环标志进行保护,即使是此前被注册过的,也当即声明无效,对侵犯奥运标志的行为更是立即制止。很多成员国还专门据此在本国进行立法,以加强对奥林匹克标识进行保护。澳大利亚1987年出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而如前所述,我国也在2002年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力度最大最终获益也最大的则是美国。早在1976年,美国就通过了《版权法》, 该法案的重点是为了保护体育赛事的版权。1978年,美国又出台《业余体育法》,其中的一大重点就是要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此后在1998年,美国又将该法修订为《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案》,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也正式纳入到美国法律保护范畴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职业体育能够在上世纪80年代快速发展,NBA等北美四大体育职业联盟不约而同在80年代进入黄金发展时期,赛事版权也在上世纪90年代成为各大赛事的收入支柱,这均与美国高度重视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有直接关系。

在简单回顾了国际体育领域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后,显然,我国也亟需将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提上立法日程。最不济,可以在我国举办的北京夏奥会(2008年)、广州亚运会(2010年)、南京青奥会(2014年)、北京冬奥会(2022年)和杭州亚运会(2022年)等大型国际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先由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一个部委文件,从而尽快填补我国目前体育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可依的空白局面。毕竟,每次遇到体育知识产权案件却只能从《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去抠文字细节并反复延伸后方可使用,实在太尴尬了。

注:本文所用图片来自网络

登录后参与评论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