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据京法网事,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了原告戴卡特隆、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内某知名户外运动品牌公司及其北京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均实施了仿冒原告迪卡侬品牌门店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国内某知名户外运动品牌公司赔偿原告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94万元,被告北京公司对其中3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四周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